"就为了卖这点纸壳钱,八个月牢饭吃得我肠子都悔青了……现在又要缴纳罚款,哎,当初怎么就鬼迷心窍了呢?"葛某后悔地说。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葛某多次向周某(已另案处理)邮寄销售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的酒盒、防伪标等包装材料,并收取周某支付的包装材料费用32500元。
周某收到包装材料后,用购买的上述品牌的空酒瓶,用低廉白酒灌装生产假冒的上述品牌白酒对外销售。经鉴定,周某灌装的上述品牌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3年1月19日,葛某被抓获。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葛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明知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帮助其邮寄两种以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包装、标识,并收取货款32500元,非法经营金额在3万元以上,金额较大,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故判决:一、葛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二、葛某收取的违法所得32500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本身或者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商标的包装、装潢、服装上的商标织带等,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商标物质表现形式。
“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使得大量伪劣产品投入市场,不仅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严重损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侵害到企业的品牌培育和知识创新,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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